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三0號詐欺案件(後經本院改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三號為通常程序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