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號聲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相對人 陽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0000000),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萬元,到期日為104年2月28日)1紙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票號CH0000000之本票獲部分付款,尚欠21,54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103年11月18日│10,000元│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CH0000000││├─┼───────────┼─────────┼───────────┼───────────┼────────┼──┤│2│103年11月18日│10,000元│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CH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