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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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