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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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五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因羈押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執行卷查核無誤,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淵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中簡 字第 2019 號判決(94.07.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簡上 字第 631 號(94.11.11)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聲羈 字第 8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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