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榮生選任辯護人李文禎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榮生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榮生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業經其自承在卷甚明,核與證人 莊忻惠 到庭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行兇過程遭監視錄影光碟錄得影像之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參,復有被告行兇所用主廚刀2支扣案可憑,可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其於刺殺被害人過程中,因被害人反擊而同受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有自醫院逃離,復經警拘提到案等情,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佐以其所犯又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照一般合理推斷,被告為免因重罪遭判刑長期執行,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7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7日、8月7日、10月7日、12月7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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