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41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啟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家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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