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42號聲請人 劉誌忠 相對人 劉陳瓊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瑞敏 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子,相對人因腦動脈瘤破裂合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呈植物人無意識狀態,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因中風呈無意識狀態,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堪認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本院審酌林瑞敏經屏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薦,由司法院遴選之程序監理人適用人選,具有處理兒少、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能力與實務工作經驗,且有服務熱忱,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林瑞敏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