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86號聲請人 陳文玲
陳子程 陳秋麗 王金綉 陳佳瑋 相對人 陳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泰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7年7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泰良於101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借款後6個月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82│建│114.45│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7│台南市後壁區│台南市後│2層樓房│65│83│17│16│平│鋼筋│7.│平│全部│││7│後壁里98之2│壁區頭前│鋼筋混凝│.9│.5│.5│7.│方│混凝│60│方│││││號│段382地│土造│3│1│8│02│公│土造││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