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九巷十五號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權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