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趙幸梅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李陳彩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趙幸梅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陳彩珠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