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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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邑凡具保人許瑞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瑞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許瑞玲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因被告楊邑凡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