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0號給付廣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正本及繕本各1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