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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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致令不堪使用」,應更正為「致上開牆壁喪失完好美觀之效用」,及證據應補充「告訴人 王萬金 於本院之陳述」、「被告甲○○於本院之供述」、「現場照片八張」及「本院九十七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一四號毀損案卷宗影本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