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明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8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雖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四年五月六日確定。惟查,聲明人尚未執行上開四個月徒刑,即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判決,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法院誤以為聲明人所處上開四個月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而以累犯判處罪刑,此不但恐有因累犯而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誤用,且在執行指揮上註以累犯執行,更將影響聲明人累進處遇之權益,為此,請求依職權更正原判決云云。
三、惟查,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明意旨,係質疑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決關於刑法累犯規定適用之合法性,惟該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有違誤,於法尚非得藉由本件聲明疑義所得酌處;應由聲明人另行依其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聲明人不查,逕予提起本件聲明疑義於法顯有不合,其聲明疑義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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