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慧錚律師
黃淑芬律師 王進勝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2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附民被告 王淑芬 並非刑事被告,從卷內資料觀之,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展榮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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