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惟祥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主文汪惟祥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汪惟祥因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發布通緝10年後始經逮捕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4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均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所稱被告目前家境是由被告負擔等情,尚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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