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 林義德 相對人 陳和泰陳振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振乾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㈡請查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如係誤植,請一併具狀更正。
(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為「李」振乾,而本票記載之發票人為「陳」振乾)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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