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王聖舜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被告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程俊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