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 黃揚能 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3,18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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