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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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號
抗告人 廖美璇
上列抗告人與 鄭瑞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所提出之鄭瑞安戶籍謄本,以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被告鄭瑞安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尚有未洽,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