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救字第14號
聲請人ZiechGeorg( 齊喬治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懿德 間請求113年度士司救字第14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撤回訴訟,本案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訴訟救助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