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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