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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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桂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桂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桂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傅桂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刑-│(年月日)├────┬─────┼────┬─────┤│││有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徒刑│││年月日)││年月日)│├─┼──┼──┼────┼────┼─────┼────┼─────┤│1│毒品│15年│98.04.03│臺灣高等│99.04.08│最高法院│99.06.10│││危害│6月││法院高雄││99年度台││││防制│││分院98年││上字第││││條例│││度上訴字││3671號│││││││第1860號││││├─┼──┼──┼────┼────┼─────┼────┼─────┤│2│護照│4月│98年1月│本院100│100.08.09│本院100│100.08.30│││條例││間某日│年度訴字││年度訴字│││││││第766號││第7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