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簡清岳
被 告 黃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信託關係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