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簡清岳
被   告  黃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信託關係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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