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鍾詠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坤鴻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