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 余思怡 被上訴人 蕭顯清
蕭稟義 蕭顯庭 蕭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1月23日寄存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9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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