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更字第2號原告 陳冠曄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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