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96號聲請人 許武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靜如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