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 陳淑娟 被告 林瑞川 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以106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