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謝明珠 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零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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