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37號聲請人 蕭維銘 相對人 黃五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4年7月22日、74年5月27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黃政文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4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4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司法院頒定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證明文件。(四)抵押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因所設定之抵押權內容記載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400,000元,而聲請人聲請時未附具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抵押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收受該通知,迄於106年1月23日補正狀內容中表示因聲請人已有失智且搬家致相關借據、票據等找不到之情形,自不能認已依裁定主文為補正,且不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法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僅能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如借款時簽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已遺失或滅失時,仍得依其他方式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如對債務人取得債權之確定判決,確定之支付命令,債務人另行簽具承認債務之切結文件等,待取得後再行聲請拍賣抵押物,方屬釋法,併與指明。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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