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
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多次誹謗及恐嚇之犯
行,係分別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應分別論以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