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3行「瑞士巧克力1包」,更正為「瑞士巧克力
12條」。
2被告曾於民國93年間,因犯毒品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確定,94年10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