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竊得財物的價值
計約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
,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金額
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