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之前科如下:查被告於民國
90年、94年、95年間多次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
經本院分別以91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95年度易字第76號判
決、95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確定在案;最末次判處有期
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96年7月16日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未滿5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