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本件被告竊得的財物價值雖僅計約新台幣5000元,然
被告有多次竊盜行為遭警方查獲,卻不知改過,短期內一再
觸犯刑章,危害社會治安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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