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只附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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