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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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郭美怡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被   告  傑恩 企業社即 李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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