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廖宏杰
被   告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峰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3年間被告請求原告編纂劇本,雙
方約定於原告完成劇本並交付予被告後,再行結算編寫劇本
酬勞,以匯款方式交付予原告;原告於104年完成劇本並交
付予被告,經被告結算,原告編纂劇本之酬勞為新臺幣(以
下同)10萬元,原告依被告指示填寫勞務報酬收據後,被告
表示此項酬勞於104年間匯入原告所提供之帳戶,然時間屆
至,原告均未收到該筆報酬,嗣後原告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
,亦不獲置理,為維護權益,爰依雙方契約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
紀錄、勞務報酬收據、存證信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
度桃小字第1123號判決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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