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聲 請 人  彭穎翎
聲 請 人  黃詩庭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以儒 律師
相 對 人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03年士勞簡字第13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
助審查表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紙
以為釋明,本件聲請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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