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立
      盧登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忠立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盧登元犯傷害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為上下樓鄰居關係,係因發生口角爭執而互
毆,造成彼此之傷勢非重,另參以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品行、案發後迄今均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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