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6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尹以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羅以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6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尹以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