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免予執行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確定,業經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移送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二年二個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停止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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