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45號

原告 羅時明

被告 謝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31日宣判,然關於原告於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部分,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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