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六一六號
原處分機關台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乙○○(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XX○一二六六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折合新台幣為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者,記違規點數一點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時四十分許駕駛EQ─七○三九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北市○○街○○巷由東向西行駛,行經該巷與江南街交岔路口左轉時,與甲○○所騎乘自江南街由南往北駛來之M九─七一七號機車發生碰撞,甲○○因而受有右後髖骨挫傷之傷害之事實,業有交通違規事件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肇事後,異議人所駕駛汽車受有左前保險桿破刮、車牌掉落之損害,甲○○所騎乘機車則受有右前車頭右側車身刮破左倒之損害,有前述談話紀錄表及卷附照片四紙為證,足認異議人行經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貿然欲左轉,而與甲○○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顯見異議人確有違反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行為。而甲○○雖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經減速慢行之規定,與有過失,然此仍無解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款之事實,異議人所辯:伊車已暫停,係甲○○之車撞伊,甲○○未受傷云云,均不足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九百元、吊扣駕駛執照個月及記違規點數一點之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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