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告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