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告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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