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關毓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