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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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告 孫中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