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