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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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展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展民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8號被告朱展民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中美里8鄰澎湖厝3號居新竹縣寶山鄉○○路○段518巷1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展民係設籍在苗栗縣竹南鎮中美里8鄰澎湖厝3號之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各項召集令,且於遷徙住居後應即申報,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行方不明,致使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8時至12時,前往臺中市○○區○○路3段502號「成功嶺營區」之教育召集令(召集符號:「博愛甲字251107號」,召集令編號:0565)無法送達,其亦未依時報到。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朱展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其未居住在戶籍地之情,雖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伊戶籍地之房屋數年前已被剷平,現在伊在新竹縣工作,所以才沒有收到上開之召集令等語。惟查,被告上開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有博愛甲字251107號教育召集令、召集令交付通知書及苗栗縣後備旅步五營100年教育召集順練應召員報告狀況一覽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係合法離營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在退伍離營前已接受關於後備軍人權利義務事項之完整告知,尤其被告現正值青壯年,其有隨時接獲所屬後備指揮部不定期召集之可能。則被告如未依規定申報住居處所遷移之異動情形,任何教育或點閱召集令勢必無法順利送達,前揭後備指揮部所為之教育召集亦將流於形式,故被告於本署偵查時辯稱係戶籍地之房屋已因毀損無法居住等情,不僅毫無任何依規定申報之舉動,任由教育召集令繼續寄往其未實際居住之處所,亦未主動注意召集文件等重要訊息,其有避免召集處理之主觀意圖甚明。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避就之詞,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嫌,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
檢察官王兆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雷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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